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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紧收藏 出口退税70问
赶紧收藏 出口退税70问答:具备产能的生产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不具备产能的外贸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退税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简称39号文)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根据39号文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见39号文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明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39号文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3、根据39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简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退税办法。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1、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适用免税、征税政策的货物除外),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适用39号文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2、代理出口业务由委托方办理出口退税。货物报关出口后,由受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方使用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办理出口退税,仅需填报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不需要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
答: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委托出口货物不能办理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除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征收增值税的情形外,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扣。
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简称综服企业)退税,是指综服企业在其所在地的主管退税机关,代国内生产企业集中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第一,综服企业应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
第二,生产企业委托退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生产企业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即退税专用。退税专用上的“金额”栏次必须按照换算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2、退税专用只能作为综服企业退税的凭证,不可以作为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的凭证或增值税扣税的凭证。
答: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和出口日期,查询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出口企业在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一“出口退税信息查询”一“出口商品退税率查询”模块,录入海关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即可查询出口日期对应的退税率。若退税率为0,还需要查看“特殊商品标识”。若“特殊商品标识”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特殊商品标识”为“免”,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外贸企业进料委托加工出口业务,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加工费,可以办理免退税申报。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四条规定,外贸企业进料委托加工出口业务,若提供的加工费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
答: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是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注明的金额。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x出货物退税率。
退税专用上的“金额”栏次必须按照换算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答: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x 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x定额税率。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案例:深圳Y公司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2022年12月有3笔业务信息齐全可以办理退税,分别是从A公司购买手机报关出口,FOB价12万美元,取得增值税专用不含税金额80万元、税额10.4万元;代理B公司出口平板电脑,已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报关单FOB价20万美元;综服业务出口一批玩具,取得生产企业C公司开具的退税增值税专用,金额30万元,税额3.9万元。Y公司2022年12月可以申报退税额是多少万元?(手机、平板电脑、玩具征退税率均为13% )
答:外贸企业需要在电子税务局提交出口退(免)税备案申请,提交税务机关审核。办理备案后,外贸企业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将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退税勾选;待收齐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后,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提交税务机关审核,审核通过后,才可以收到退税款。
答:1、外贸企业对外研发服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2、根据36号文附件4第四条规定,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答: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有规定的期限。但是,逾期未申报的业务,待收齐退(免) 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 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或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17、外贸企业在出口退( 免)税申报期限内没有申报退税的业务是否需要办理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文第二条,明确了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的相关规定。
1、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答: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规定的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答: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税务机关应调整分类管理评级,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备案单证等情形的,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拒绝提供备案单证的,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第(三)项规定,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
答: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且税务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罚。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规定,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规定处理。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三条规定,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外贸企业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3、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2、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薄、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不受“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的限制。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简称1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需提供的资料有:
(1)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出口退税管理”一“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一“出口退(免税备案”模块,生成并提交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表说明详见16号公告附件1)电子数据;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之后,可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如果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撤回备案事项办结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撤回备案企业的应退税款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答:不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不需要办理退税备案;委托退税的生产企应当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和委托退税备案。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三条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生产企业应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并在首次委托综服企业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税情况备案表》并提供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退税备案后,按规定留存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退税,无需报送《退税情况备案表》和企业退税风险管控制度。留存的资料包括:(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退税生产企业的《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答:建议外贸企业规范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对应增值税专用的填报,尽可能保持二者的信息一致,避免出现“品名不符”疑点,影响退税业务的办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二条第(五)项规定:“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增值税专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2、若外贸企业在申报免退税时,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上的商品名称相符,但不完全一致,电子税务局数据自检环节会出现“品名不符”的可挑过疑点,且挑过后可以办理免退税正式申报。税务机关审核时也会出现“品名不符”的系统疑点,需要审核岗、复审岗进行人工审核,必要时需要外贸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判断是否属于品名相符、准予办理退税的情形。
答:深圳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均可申请实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出口退税管理”一“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一“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模块勾选“无纸化”,生成申报数据办理备案变更即可。
35、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系统提示退税银行账户信息不存在于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中,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前,应先对出口退税银行账号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综合信息报告一制度信息报告一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模块进行操作。
答:1、“申报年月”:六位,若申报当年出口的货物,申报年月(所属期)为当前年份+当前月份;若申报以前年度出口的货物,申报年月(所属期)为出口年份+122、“申报批次”:三位,从001-999,按申报年月的第几次申报填写。3“序号”:按八位流水号填写,从00000001到99999999。
答:1、“关联号”:是进货和出口数据关联的标志。按“申报年月(6位数字)+申报批次(3位数字)+关联号流水号(1-8位数字)”的规则进行填写;每21位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作为一个关联号编写单位。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写规则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2、报关单上的每项数据和增值税专用数据是“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关系。当一项报关单数据对应多张进项凭证时,以报关单数据为基准设置一个关联号办理免退税申报。
答:可以。若一项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对应多张增值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齐全,但是,只有部分增值税专用信息齐全,外贸企业可以先申报该项报关单数据的一部分出口货物,剩余数量结转到以后的批次申报。应当注意的是,需要待该项报关单已申报数量的免退税业务审结后,才可以再办理剩余数量的免退税申报。
答:深圳市外贸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业务(不存在疑点的退税业务),平均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一类、二类企业正常出口退税业务(不存在疑点的退税业务),平均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
答: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业务,可以进入“我要查询一出口退税信息查询-退税审核进度查询”模块实时查询该笔退税数据的审核、调查评估、复审、业务核准、税额核准、发放等进度情况。“税额核准”环节显示的退税额是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退税额。
1、若复审退税额为0且未经过税额核准环节已发放,说明该批次已作不予办理退税处理。外贸企业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调整申报数据后,可以重新申报办理免退税。
2、若税额核准退税额小于受理退税额,可能是税务机关对部分关联号作不予办理退税处理,也可能是部分关联号转调查评估环节。对于转调查评估环节的退税业务,纳税人可点开“调查评估分流详情”查看,具体原因及需要配合的事项,可以咨询调查评估岗人员。
3、若税额核准退税额等于受理退税额,说明该批次已审结且作出准予办理退税处理。若无其他特殊情形,等待国库拨付退税款即可。
答: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数据有误,且税务机关已核准、发放,可以办理调整申报,即外贸企业免退税冲减申报;若税务机关尚未核准,可以办理撤回申报,即撤回已申报尚未审结的免退税数据。
答:已办结退税的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若外贸企业发现申报数据有误,可以作调整申报,即外贸企业免退税冲减申报。
1、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出口退税管理”一“出口退(免)税申报”一“外贸企业调整申报”模块,按步骤完成“明细数据采集”、“退税申报”、“申报结果查询”。其中:退税申报先点击“生成申报数据”按钮,确认申报年月和批次,生成申报电子数据;再点击“正式申报”按钮,勾选申报文件点击“正式申报”。
2、调整申报的“所属期”为申报当月,“申报批次”和免退税业务一起按当月申报顺序编写。例如,2022年10月已申报3个批次的免退税,再提交调整申报数据的“所属期”“申报批次”分别为202210、004。
3、调整申报以“关联号”为最小单位进行数据冲减。因此,“原申报的关联号”和“原申报类型”必须录入准确,系统才能对该关联号的已退税数据进行冲减,生成准确的应征税信息。
答:纳税人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 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 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所属期)申报数据。撤回申报数据后,已撤回申报数据涉及的 相关单证,可以重新用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1、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出口退税管理”一“出口退(免)税申报”一“企业撤回申报数据申请”模块,按步骤完成“明细数据采集”“退税申报”“申报结果查”
2、(1)“申报年月”“申报批次”:填写当前申报年月和撤回申报的批次。撤回申报业务和免退税申报业务、调整申报业务是不同的业务流,其“申报年月”、“申报批次”区别于免退税业务、调整申报业务单独编写。例如:2022年10月第1次撤回申报,无论当月是否有免退税申报和调整申报,其“申报年月”、“申报批次”分别为202210、001。
(5)“原申报关联号/原申报序号”“凭证种类”“凭证号码”:撤回原因为“申报错误申请撤回”的不用填写。
44、外贸企业办理撤回申报,或者税务机关作出不予办理退税处理后如何在电子税务局重新生成免退税申报数据?
答:外贸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退税业务,因数据有误、疑点无法排除等原因,在申请撤回申报或被税务机关做不予办理退税后,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修改数据后重新申报出口退税。具体操作如下: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出口退税管理”一“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模块,选择“退税申报”界面,选中已撤回或不予办理的申报数据,点击“撤销申报数据”后,返回“明细数据采集”界面修改申报数据,然后重新生成申报数据申报即可。
1、放弃出口退税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但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2、放弃单笔出口退税。纳税人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发放的出口退(免)税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申报,提交《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数据,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可以关联号为最小单位撤回该笔申报数据。自愿放弃而撤回的关联号申报数据涉及的相关单证,不得再申报办理退税。
答:外贸企业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证明开具”模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提交海关办理退运。
1、出口货物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已申报但尚未办理退(免)税的,先撤销出口退(免)税申报,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已办理退(免)税的,应按照实际退运货物对应的已退税额,向税务机关提出返纳已退税款申请,待纳税人确认已返纳退税款后,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2、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47、外贸企业一张增值税专用的货物,部分出口、部分国内销售是否可以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答:可以。外贸企业同一张增值税专用上的货物,既用于出口又用于国内销售的,取得后,应先在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退税勾选”。待部分货物国内销售后,在发生内销的当月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将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答:有。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2、若是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且提示申报的报关单无电子信息的。应登录海关电子口岸系统,确认数据实时查询状态是否为“出口报关单国家税务总局接收成功”。若未接收成功的,请点击“重新发往税务总局”:若已接收成功,且长时间仍无电子信息的,请进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出口退税管理一出口退(免》税申报一出口信息查询”模块,采集无信息的报关单数据并申报,待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系统会自动发起补发报关单数据。
答:1、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业务,税务机关作出不予办理退税的处理,主要有两类情形:①申报数据有误,常见的是申报年月、批次有误;②系统提示审核疑点,常见的是品名不符、计量单位不符等审核疑点。
2、若是申报数据有误,外贸企业只需要修改申报数据后即可重新办理免退税申报:若是系统提示审核疑点,则需先根据疑点修改报关单、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或者调整申报数据后,再重新办理免退税申报。
答: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待税务机关核实后再处理。
答: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存在不予退(免)税情形”的复函后,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暂不办理,已办理退(免)税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应视同内销征税:属于涉嫌骗税的,按照移送涉嫌骗税线索及后续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复函类型为“存在不予退(免)税情形”的,还应对复函所列增值税专用的最早开票日期前12个月内,从同一供货商购进的且尚未函调的已申报出口业务发函调查。
答:1、外贸企业办理免退税申报,需要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原始凭证及信息;委托出口的还需要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办理消费税退税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原始凭证及信息;按规定需要提供收汇材料的企业还需提供收汇凭证。
2、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且在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的,在申报退(免)税时还需要报送收汇材料;其他纳税人收汇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3、分类管理类别为一、二、三类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无纸化管理。无纸化试点企业,除需要按规定提供收汇材料外,上述其他原始凭证均不需要提供,只要收齐凭证信息即可申报办理退税。
答: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在收汇或者视同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答: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视同收汇的情形及举证材料: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9、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答: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且在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的,在申报退(免)税时还需要报送收汇材料,其他纳税人收汇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委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答:1、纳税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的、收汇材料是虚假或冒用的且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的,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委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2、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出口退税管理”一“出口退(免)税申报”一“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模块,选择“明细数据采集”一“出口货物收汇申报”,按照系统提示生成相关明细数据。
3、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时,如果存在同一报关单对应多个收汇凭证号的需保存并新增录入多条数据。如果存在一张收汇凭证对应多张报关单的,需将收汇凭证分多次与相应报关单对应填写。提交收汇凭证资料时,需提交涉及的全部收汇凭证。
答: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出口退税管理”一“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模块,选择“智能配单”一“基础数据管理”一“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可读入电子口岸下载的报关单数据。
1、报关单导入前准备工作。 (1)下载报关单。需要登录中国电子口岸下载XML格式的报关单数据。(2)下载解密软件。点击“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一“报关单导入”,出现弹框“从电子口岸下载的XML文件,需要通过客户端工具(下载)解密后进行关单导入”,点击“(下载)”,即可下载出口退税客户端工具(压缩包)。客户端工具(压缩包)下载至本地电脑需要进行解压缩后,才可以双击快捷方式运行客户端工具。(3)解密报关单。出口退税客户端工具运行后,在电脑上插入电子口岸卡,先输入口岸卡密码(输入的口岸卡密码必须与下载报关单时所用的电子口岸卡对应一致),再选择已下载至本地电脑的XML格式的报关单,再点击“开始解密”按钮。系统显示“海关文件已处理!”,说明XML格式的报关单解密成功。
2、报关单导入。“基础数据管理”一“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点击“报关单导入”按钮,选择电子口岸下载并经解密后的报关单数据,点击“确认”按钮,完成关单导入。
3、数据检查。报关单导入完成后,勾选数据,点击“数据检查”按钮,系统弹窗提示汇率配置米乐M6,输入“当期汇率”,并点击“保存”按钮。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4、查看信息。第一个“圆点”,红色表示关单未生成状态,绿色表示关单已生成状态。第二个”圆点”,红色表示关单信息不齐,绿色表示关单信息齐全。
答:1、异常商品码的调整规则。调整商品码时,确定“调整后商品代码”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调整后商品代码的征、退税率与报关单上商品代码的征、退税率一致;(2)根据调整后商品代码对应的商品名称描述,可以判断与报关单上的出口货物是同-商品;(3)在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之日,调整后的商品代码是有效的。
2、系统操作。(1)若“调整原因”为“商品码异常”,在异常商品码调整的页面,点击“操作”,在系统弹出的页面选择对应的商品编码、生成“调整后商品码”即可完成异常商品码的调整操作。出口企业可以进行“智能配单”,生成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中“出口商品代码”为调整后的商品编码。 (2)若“调整原因”为“商品码库中不存在””,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之间海关调整商品代码的,在异常商品码调整页面,点击“操作”,在弹出的页面填写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信息并点击“确认”,生成异常商品码调整数据,系统生成《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数据。此类情形,出口企业不能使用“智能配单”,只能在“明细数据采集”模块确认已生成正确的《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数据后,再分别录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进货明细表》数据。
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出口退税管理”一“出口退(免)税申报”一“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模块,选择“明细数据采集”一“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按照系统提示生成相关明细数据。
答:1、扣税凭证误勾退税且未办理退税的,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出口退税管理”一“出口退(免)税申报”一“进货凭证信息回退”模块,按步骤完成“明细数据采集”、“退税申报”“申报结果查询”,提交《进货凭证信息回退申请》。
答:1、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五类外贸企业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长时间无信息,导致企业无法进行退税申报的,可提交出口信息查询申请。
2、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出口退税管理”一“出口退(免)税申报”一“出口信息查询”模块,按步骤完成“明细数据采集”“退税申报”“申报结果查,提交出口信息查询申请。
答:税务机关已完成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等审核的,外贸企业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一“出口退税信息查询”一“企业备案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涉及具体信息,还可以点击“扩展信息”查看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
答:外贸企业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免退税申报数据,可以在“我要查询”一“出口退税信息查询”一“出口退税信息申报查询”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表”中按照申报年月、批次查询和下载。
答: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一“信息查询”一“信息查询(出口退税)”模块可以查询到已作“退税勾选”的增值税专用信息,显示认证和稽核情况。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企业存在认证信息即可申请退税,分类管理为三类、四类的企业需同时存在交叉稽核信息才可以申请退税。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5)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申报期截止之日 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在收汇或者视同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不可以,只能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96号)第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第一条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答: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简称9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简称18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2、退税的国产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试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应属于91号公告附件2清单中所列设备。
4、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
5、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研发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退税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收齐相关凭证及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税。
6、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出口退税管理”一“出口退(免)税申报”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模块,进行“明细数据采集”“数据申报”“申报结果查询”,完成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申报资料如下:
(1)《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3)增值税专用,或者开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不含增值税普通中的卷票,下同)。
7、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